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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刑初537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时羁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同年5月1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辩护人杨金芸,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江涛勇,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杨金芸、江涛勇,受害人丁某1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受害人黄某1的法定代理人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报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1日22时许,熊佳明、章海峰(均已起诉)、占志武(另案处理)、丁某1、黄某1(二人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到抚州市皇后壹号酒吧跳舞,期间同“宝华”(身份不详)的朋友发生碰撞。随后,徐某、“宝华”纠集十余人在皇后壹号酒吧门口拦住熊某1、占某等人,并且用酒瓶砸伤占某,当时被告人吴某甲正好站在徐某、“宝华”等人后面,随后由于酒吧保安上前协调,双方离开。之后,熊某1、章某2、占某等人商量好第二天找徐某等人报复。2016年4月2日23时许,熊某1、章某1、占某、丁某1、黄某1等人携带多把砍刀放在车后备箱,开车到抚州市皇后壹号酒吧准备找徐某报复,在酒吧门口看见吴某甲,随即将吴某甲围住,要吴某甲打电话将徐某等人叫出来,吴某甲不答应,熊某1、章某1、占某、丁某1、黄某1等人欲将吴某甲带上汽车遭吴某甲反抗,丁某1、黄某1用拳脚殴打吴某甲,吴某甲便手持匕首与熊某1等人打斗,在此过程中捅伤丁某1、黄某1,之后逃跑。熊某1、章某1、占某等人随即持砍刀追赶,吴某甲不慎摔倒,被熊某1等人围住。熊某1再次要求吴某甲打电话联系徐某,并且划伤吴某甲左手小拇指。吴某甲假装打电话给徐某,之后逃脱。经鉴定,丁某1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黄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章某1、冯某1等人证言;5、被害人丁某1、黄某1的陈述;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至被害人丁某1重伤二级、被害人黄某1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甲辩解:对捅伤二被害人不持异议,但凶器是从被害人一方抢来的,他自己也受了伤。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2.吴某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3.被告人自愿认罪,属于初犯、偶犯,对被害人的全部损失给予了赔偿。请求对吴某甲予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22时许,熊佳明、章海峰(均已起诉)、占志武(另案处理)、丁某1、黄某1(二人均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到抚州市皇后壹号酒吧跳舞,期间同“宝华”(身份不详)的朋友发生碰撞。随后,徐某、“宝华”纠集十余人在皇后壹号酒吧门口拦住熊某1、占某等人,有人用酒瓶砸伤占某,当时被告人吴某甲站在徐某、“宝华”等人后面,经保安劝说双方离开。当晚,熊某1、占某、章某2等人商量好第二天去找徐某等人报复。2016年4月2日23时许,熊某1开车带占某、章某1、丁某1、黄某1等人并携带多把刀具,去皇后壹号酒吧找徐某等人,期间碰到相识的朋友也加入其中。后熊某1等人在酒吧门口看见吴某甲,认为其与徐某等人是一伙的,十余人即将吴某甲围住要吴某甲打电话将徐某等人叫出来,吴某甲没有答应,熊某1、章某1、占某、丁某1、黄某1等人强行将吴某甲拉上汽车遭反抗,双方发生争吵,丁某1、黄某1即殴打了吴某甲,吴某甲便持匕首与熊某1、丁某1、黄某1、章某1、占某等人反抗意图逃脱。在此过程中捅伤了丁某1、黄某1,之后逃离。熊某1、章某1、占某等人随即持砍刀追赶,吴某甲不慎摔倒,被熊某1等人围住,熊某1再次要求吴某甲打电话联系徐某,并且划伤吴某甲左手小拇指。吴某甲假装打电话,之后逃脱。经鉴定,丁某1因外伤致左侧胸部开放性刀伤、左上肺裂伤、左侧大量血胸伴肺不张,并行血胸清除术+左上肺裂伤修补术。身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黄某1因外伤致右侧创伤性血气胸,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5月11日,吴某甲被抓获。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丁某1、黄某1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分别要求吴某甲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为6.9万余元和3.7万余元,后被告人吴某甲的亲属与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均达成协议,分别赔偿了丁某1、黄某14.8万元和1.35万元,二被害人均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予以准许。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11日吴某甲在抚州火车站被抓获。2.临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常住人口信息证实:①犯罪时,吴某甲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②2015年12月2日吴某甲因赌博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罚款1900元。3.临时寄押证明证实:2016年5月11日吴某甲被临时寄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4.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赣博中司鉴中心[2016]民伤鉴字第S2100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丁某1因外伤致左侧胸部开放性刀伤、左上肺裂伤、左侧大量血胸伴肺不张,并行血胸清除术+左上肺裂伤修补术。身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5.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赣博中司鉴中心[2016]民伤鉴字第S210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黄某1因外伤致右侧创伤性血气胸,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6.冯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徐某、占某、章某1、熊某1(“四毛”)是参与斗殴的男子。丁某1、黄某1是被刺伤男子。7.丁某1、黄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吴某甲是捅伤其两人的人。熊某1、占某、章某1是当晚一起去打架的人。徐某是前一天晚上产生矛盾的人。赵某是当晚保管刀具的人。8.罗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吴某甲是当晚上捅伤一名男子坐其摩托车离开的人。9.吴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徐某是前一天晚上与“四毛”发生纠纷的人,外号“黑狗”。丁某1、熊某1(外号“四毛”)、章某1是当晚拿刀追其打的人。10.证人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日晚上,熊某1带他、占某、丁某1、黄某1到皇后壹号酒吧玩,跳舞时和“宝华”的朋友碰撞产生纠纷。“宝华”找他们出去谈事,在酒吧门口“宝华”带十多个人围堵,有“黑狗”、“龙嬷嬷”(吴某甲)等人,熊某1说了几句,“宝华”等人不给面子,有人用酒瓶砸了占某一下,并踢占某,保安劝开了双方。回到宾馆占某说一定要打回来,熊某1说一起去,他们都同意。第二天晚上22时许,在凤凰城上了熊某1的车,车上有熊某1、占某、丁某1、黄某1,后备箱内放了砍刀等凶器。在皇后壹号酒吧没找到“宝华”、“黑狗”等人,看见“龙嬷嬷”就围上去,要“龙嬷嬷”打电话叫“黑狗”、“宝华”等人出来,“龙嬷嬷”不答应,他们便将其拉到停车处,不知谁说一句“就是他”,丁某1、黄某1两人便冲过去殴打“龙嬷嬷”。看见“龙嬷嬷”从身后掏出匕首,直接向前插过去,捅伤了丁某1。接着“龙嬷嬷”又向左后方捅伤了黄某1便逃跑。熊某1带他们去追,赵某持砍刀帮忙追。有人说公安人员去了,他们就逃跑了。11.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实:在新体育馆皇后酒吧门口玩,看到“四毛”带十来个年轻男子到酒吧找人,后“四毛”等人围攻一名男子,该男子持弹簧刀冲出时将“四毛”一方的两人刺伤,被“四毛”一伙人拿刀追杀,后该男子打摩的离开。“四毛”一伙人中有四五人拿弹簧刀、匕首之类的凶器。1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日晚上23时,皇后壹号酒吧外面马路上七八人围着一个男子吵架,将那男子拉上马路边的汽车,男子挣脱跑出来,摔跤后继续逃跑,在停车位附近被围住,有人从汽车上拿出类似铲子的凶器围着男子殴打。几分钟后,男子坐他的摩托车往上顿渡镇方向走。到章家村附近,男子坐在路边左手握着一把匕首,左手小拇指在流血。男子打电话说被杀到了。听男子说捅伤了人。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儿子丁某1于2016年4月2日在皇后酒吧被人捅伤。14.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吴某甲打电话说4月2日在酒吧玩,十几个年轻男子对他拳打脚踢。之后想把他拉上车,他就反抗并从对方一个男子手中抢了一把刀,拿刀乱捅便逃跑。吴某甲的手也被弄伤了。吴某甲当时知道捅到了人,但不知道捅到谁。15.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清明节后听说了吴某甲与人打架一事。在家中看到了吴某甲与人打斗时使用的刀具。吴某甲的爷爷把刀丢到了池塘里。刀长约十几厘米,宽约两厘米,黑色的底色,好像还有花纹。16.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实:其绰号“四毛”。2016年4月1日晚上,他带占志武、章海峰、丁某1、黄某1到抚州市新体育馆皇后壹号酒吧玩。跳舞时撞到“宝华”的朋友,双方发生争吵。在酒吧门口,“宝华”叫了二十多人帮忙,他去打圆场。有人用酒瓶子砸了占某的头,他们就走开了。当晚回到赵某家睡觉,占某提出要报仇,他们四人都同意。4月2日23时许,他借了桑塔纳汽车,装了很多砍刀,带占某、章某1、丁某1、黄某1去皇后壹号酒吧找“宝华”等人报仇。在酒吧没见到“宝华”等人,碰到赵某,赵某跟着一起找人。在酒吧门口看见“龙嬷嬷”,前一天晚上“龙嬷嬷”也帮着“宝华”等人,他们便将“龙嬷嬷”围住,占某让其叫“宝华”出来,“龙嬷嬷”不同意。他们便想带“龙嬷嬷”上车,对方不同意。丁某1便动手殴打,“龙嬷嬷”便从身后掏出匕首捅伤丁某1然后逃跑。追赶时,“龙嬷嬷”又用匕首捅伤了黄某1。其他的朋友也从他们的车上拿砍刀一起追,后“龙嬷嬷”摔倒被围住,他看见公安人员就逃走了。当时他想夺匕首,“龙嬷嬷”捅伤了他的左手食指。“龙嬷嬷”使用的是黑色弹簧匕首,长约20厘米,金属材质。他们携带的凶器是赵某提供的,当晚赵某把凶器收回去了。17.证人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日晚上熊某1带他、章某1、丁某1、黄某1去皇后壹号酒吧玩。他跳舞时撞到“宝华”的朋友,双方吵了起来,在门口对方叫了几十个人围着他们。“黑狗”、“宝华”为头站在前面。熊某1就说算了,对方不肯。“宝华”用酒瓶子砸了他一下,肚子也被踢了几脚,保安劝架后双方离开。4月2日晚上23时许,熊某1开车带他、章某1、丁某1、黄某1去皇后壹号酒吧,家伙(凶器)放在后备箱,没有找到“宝华”等人。在酒吧外面看见“龙嬷嬷”,熊某1带他们围上去,“龙嬷嬷”说头天晚上的事情与其无关。他们不让对方走,将其往停车场旁边赶。他们叫“龙嬷嬷”上车,对方不同意。丁某1、黄某1等人和“龙嬷嬷”吵起来,还动手打了对方,并用脚踢。“龙嬷嬷”从腰间拔出来匕首向前刺去,丁某1被捅伤了。“龙嬷嬷”逃跑,他们便追,“龙嬷嬷”又刺伤了黄某1。“老贼”一群人也从熊某1车子后备箱内拿砍刀等凶器帮忙追。“龙嬷嬷”跑到皇后壹号酒吧门口,拿着匕首要他们不要再追不然同归于尽。熊某1也从身上拔出匕首说有种就捅,“龙嬷嬷”继续逃跑并摔倒,他们将“龙嬷嬷”抓住,几个人拿刀准备砍,有人喊用刀背砍。“老贼”抢过钝刀向“龙嬷嬷”砍去,“龙嬷嬷”用手挡,右手小拇指被砍伤了。熊某1要“龙嬷嬷”打电话给“黑狗”,“龙嬷嬷”拿手机假装打电话。有人喊警察来了,他们便逃跑了。熊某1追上“龙嬷嬷”时想将其匕首夺下,左手食指被划伤了。“龙嬷嬷”使用的匕首是一把黑色的折叠匕首,金属材质。他们带了五把钝刀,两把匕首,熊某1拿着使用,都是熊某1借的,由熊某1还回去了。18.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日晚熊某1开车带他、黄某1、占某去皇后壹号酒吧玩。跳舞时占某与“黑狗”撞到。在门口碰到十多个人,为首的叫“宝华”,“黑狗”说占某撞到人,“宝华”直接将啤酒瓶砸向占某的头,占某用手挡了下,之后“宝华”便带人离开,占某头上出了血,左手划伤。回到宾馆休息时,“四毛”说第二天去皇后壹号酒吧打回来。4月2日晚上22时许,“四毛”开车到接叫他一起去酒吧,占某、黄某1、章某1也在车上。23时许,他们进酒吧没有找到“黑狗”等人,碰到赵武阳。在酒吧外面看见平时和“黑狗”一起玩的“龙嬷嬷”,“四毛”将“龙嬷嬷”拉到马路边让其将“黑狗”叫出来,“龙嬷嬷”不答应,双方便对骂。听见“龙嬷嬷”骂人,他和黄某1就对“龙嬷嬷”拳打脚踢。“龙嬷嬷”便伸进右边口袋掏出匕首直接刺向他的胸前便逃跑,他左胸被刺到了。过了约一分钟,黄某1回来说也被“龙嬷嬷”刺伤了。“四毛”带占某、章某1等人继续追,赵武阳送他和黄某1去医院治疗。“龙嬷嬷”使用的匕首是一把折叠匕首。“四毛”的手指头也被划伤了。被捅伤前他踢了“龙嬷嬷”一脚,“龙嬷嬷”当时一个人。“龙嬷嬷”逃跑之前没有受伤。占某前一天晚上被人打伤,所以提出要报仇。19.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日23时许,“四毛”带他、丁某1、占某、章某1、章某3等人在皇后酒吧跳舞。占某不小心撞到“黑狗”,双方发生口角。“黑狗”和“宝华”叫“四毛”将占某带出去。“黑狗”和“宝华”手持酒瓶站在最前面,身后站了很多人。“四毛”要对方给个面子,但有人用酒瓶砸了占某,占某头上流了血,手也肿了,是“黑狗”或“宝华”打的,随后双方都离开了酒吧。当晚“四毛”开车,占某又找了四五个人去找“黑狗”和“宝华”等人,没有找到。回到宾馆休息,占某说第二天晚上再到酒吧去找对方。第二天晚上22时30分许,“四毛”开车带他、占某、章某1、丁某1、章某3去了皇后酒吧,碰到占某的朋友。听说“龙嬷嬷”在酒吧,占某带人找到“龙嬷嬷”并把其叫出来。占某叫“龙嬷嬷”将“黑狗”找出来,“龙嬷嬷”不同意。占某便说将“龙嬷嬷”带上车。“龙嬷嬷”被带到酒吧对面停车处,占某等人一直推“龙嬷嬷”上车,“龙嬷嬷”不肯。大家互相对骂,丁某1踢了“龙嬷嬷”一下,他打了“龙嬷嬷”一巴掌,“龙嬷嬷”从身后裤子口袋掏出匕首捅向丁某1,又用匕首将他捅伤,之后就逃跑,“四毛”带人去追。赵武阳将他和丁某1送往医院救治。当晚看见“龙嬷嬷”时其没有受伤,后来占某等人拿砍刀等凶器追的情况不清楚。“四毛”当晚接他们后到城外拿了几把砍刀和钝刀,后赵某将砍刀收回去了。参与打架的人有他、丁某1、“四毛”、占某、章某1、章某3,还有占某的五六个朋友,动手殴打“龙嬷嬷”的有他和丁某1,其他人不清楚。“四毛”平时是他们几个人的老大。20.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喊名“龙嬷嬷”,2015年1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2016年4月1日晚上在抚州市皇后壹号酒吧玩碰见徐某等人,在酒吧门口看见“黑狗”、“宝华”等人围着“四毛”和另一个人,他站在“黑狗”后面围观。“黑狗”或“宝华”用酒瓶子砸了“四毛”边上的人,保安去劝架,“黑狗”、“宝华”等人便离开,他也跟着一起离开。4月2日晚上21时许,又去皇后壹号酒吧玩,23时许准备离开,被“四毛”及头天被打的男子等二十多人拦住。有人打他头部、肩膀、腰部等,并将他往停车场旁边赶。对方要他上车,他不同意,有人说拿家伙来。看见很多人从车子后备箱内拿凶器,他从身后的一个人腰间抢了一把匕首向前刺冲了出去,他感觉捅到人。对方拿着凶器追赶,逃跑时他摔倒了。对方几个人拿砍刀朝他身上砍,有人喊用刀背砍,“四毛”过去持匕首抵住他,他用手挡左手小拇指被划伤。“四毛”要他打电话给“黑狗”,他被逼假装打电话(没有“黑狗”的电话)。有人喊警察来了,“四毛”那伙人便逃跑了。他使用的匕首是一把黑色的折叠匕首,金属材质。“四毛”等人拿的是钝刀、两把匕首(一把被他抢了、一把“四毛”拿着,两把是一样的)。他拦了摩托车去上顿渡镇,向家里人说明情况,三伯将他带回来的匕首扔到门前的池塘。21.吴某甲的辩护人提交了两份收条,证实吴某甲亲属已按法律的规定赔偿了丁某1损失4.8万元,赔偿了黄某1损失1.3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受到二被害人及其同伙十多人无故围堵拉扯的情况下,为逃离持匕首将二被害人捅伤,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经查,案发时二被害人及其同伙十余人围住被告人,二被害人殴打了被告人,其同伙并意图挟持被告人,被告人为避免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持凶器捅伤二被害人逃离现场,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绝大部分的损失,对被告人吴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晏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