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贺与被告王伟、黄秀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贺,王伟,黄秀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939号原告:赵文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伟,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黄秀荣,女,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赵文贺与被告王伟、黄秀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赵文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贺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文贺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赵文贺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钧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