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家坤与灵山县红旗页岩空心砖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坤,灵山县红旗页岩空心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1民初626号原告:张家坤,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皇马社区居委会居民,住。被告:灵山县红旗页岩空心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县灵城镇大塘村委会西塘岭。法定代表人:王长文。原告张家坤与被告灵山县红旗页岩空心砖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灵山县红旗页岩空心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工钱28420元及利息1799元给原告(利息计算:以本金28420元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以后续计);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将砖厂顶棚维修工作发包给原告,原告完成工作后双方于2015年12月25日结算,被告欠原告工钱28420元,被告为此立写了一份《欠条》交原告收执,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工钱给原告。被告灵山县红旗页岩空心砖有限责任公司不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被告将砖厂顶棚维修工作交原告承揽。原告完成工作后,双方于2015年12月25日结算,被告欠原告维修款28420元。被告为此立写了一份《欠条》交原告收执。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工钱给原告。原告以上述事实理由及诉求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维修款28420元,有《欠条》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欠条》对付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随时请求被告付款,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维修款284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6%从欠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因《欠条》对利息未作约定,视为不收利息,原告的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灵山县红旗页岩空心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款28420元给原告张家坤;二、驳回原告张家坤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被告灵山县红旗页岩空心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闭献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