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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6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333号原告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地址西乌旗河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世文,职务董事长。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法定代表人姚国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辉,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18.75元,减半收取459.38元由原告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章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