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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余虎与房县果子篮商贸有限公司、宋学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虎,房县果子篮商贸有限公司,宋学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622号原告:余虎,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房县果子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57号。法定代表人宋学丽,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学丽,性别:××,房县果子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余虎诉被告房县果子篮商贸有限公司、宋学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5月9日,余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因余虎于2017年3月21日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其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通知余虎于七日内预缴诉讼费240元,而原告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虎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莉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智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