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余虎与房县果子篮商贸有限公司、宋学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虎,房县果子篮商贸有限公司,宋学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622号原告:余虎,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房县果子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57号。法定代表人宋学丽,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学丽,性别:××,房县果子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余虎诉被告房县果子篮商贸有限公司、宋学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5月9日,余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因余虎于2017年3月21日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其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通知余虎于七日内预缴诉讼费240元,而原告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虎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莉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智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