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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色池、李辉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色池,李辉光,胡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诏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李色池,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李义东,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李辉光,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胡淑莲,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李色池与被执行人李辉光、胡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诏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辉光、胡淑莲应当归还李色池7000元及利息,李辉光、胡淑莲未还款。李色池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金额为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李辉光、胡淑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车管、证券、银行、土地、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李辉光、胡淑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李色池与李辉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未到履行期限。李色池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李色池与李辉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李辉光未依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李色池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晓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