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布尼玛与拉西罗布、措加、多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尼玛,拉西罗布,措加,多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180号原告:布尼玛,住西藏那曲县。被告:拉西罗布,住西藏巴青县。被告:措加,住西藏巴青县。被告:多加,住西藏巴青县。原告布尼玛与被告拉西罗布、措加、多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布尼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措加、多加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布尼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尼玛撤回对被告措加、多加的起诉。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边巴卓玛审判员 孔 德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边巴宗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