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财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襄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财保5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襄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四季青X**城20栋17号。法定代表人:史传伟。被申请人:乔某某,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XX县南XX乡南XX区**号。保全申请人乔某某与被保全人襄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湘1003财保5号关于诉前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了被保全人襄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FBZ2**/FNX55挂号、半挂汽车(申请保全限额为15万元)。2017年5月17日被保全人襄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15万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请求本院解除该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保全人襄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15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请求变更被保全标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襄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FBZ2**/FNX55挂号、半挂汽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被保全人襄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姚秋珍审 判 员 谢文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