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种文忠、王金武等与任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文忠,王金武,任开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845号原告:种文忠,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王金武,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任开元,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种文忠、王金武诉被告任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种文忠、王金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种文忠、王金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种文忠、王金武负担。审判员 冯立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