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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种文忠、王金武等与任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文忠,王金武,任开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845号原告:种文忠,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王金武,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任开元,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种文忠、王金武诉被告任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种文忠、王金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种文忠、王金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种文忠、王金武负担。审判员  冯立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