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冬根、章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根,章勇,李政,罗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冬根,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章勇,女,汉族,1953年9月10日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李政,男,汉族,1948年12月12日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罗建安,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章勇、李政、罗建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建安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208号1栋2单元三楼302户的房产,本院依法委托江西远志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房产,三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均为909340元。现本法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罗建安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208号1栋2单元三楼302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宜伟审判员 章 辉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子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