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保与赵胜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赵胜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878号原告:李保,男,汉族,1964年8月11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告:赵胜有,男,汉族,1984年4月23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原告李保与被告赵胜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保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以被告已向其付清运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孔乔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