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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保与赵胜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赵胜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878号原告:李保,男,汉族,1964年8月11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告:赵胜有,男,汉族,1984年4月23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原告李保与被告赵胜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保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以被告已向其付清运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孔乔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