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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与李某1、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李某1,张某,李某2,许某1,许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204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本街。法定代表人:庞某,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1967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某2,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许某1,女,1982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许某2,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与被告李某1、张某、李某2、许某1、许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