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全立、刘军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立,刘军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刘全立,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刘军方,男,196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全立与被执行人刘军方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本批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27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仙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