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庆丰、廊坊市安次区神舟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庆丰,廊坊市安次区神舟小学,张某1,王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1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庆丰,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系安次区神舟小学幼儿园管理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安次区神舟小学,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码头村。法定代表人:齐玉申,该学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玺,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男,200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之父),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年(系张某1之祖父),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颖,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明,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上诉人高庆丰、廊坊市安次区神舟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张某1、王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本案当事人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一审法院应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查清相关事实,合理划分责任,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庆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64元、上诉人廊坊市安次区神舟小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8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炳辉审判员 张海霞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涵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