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学霞、徐秀龙与翁朝梅、尹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霞,徐秀龙,翁朝梅,尹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926号原告孙学霞,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原告徐秀龙,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翁朝梅,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告尹伟,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孙学霞、徐秀龙与翁朝梅、尹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霞、徐秀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学霞、徐秀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霞、徐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学霞、徐秀龙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