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509东台伟嘉国际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与王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华,东台伟嘉国际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华,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伟嘉国际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法定代表人:徐荣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富,该公司法律服务部主任。上诉人王春华与被上诉人东台伟嘉国际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春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春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王春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曙光审判员 张晨阳审判员 曹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