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金爵管业有限公司与饶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金爵管业有限公司,饶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金爵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竹音村代家洲组329号。法定代表人柳婷,总经理。被执行人饶璋,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执行长沙金爵管业有限公司与饶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长沙金爵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