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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倪小云、天津市圣迪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小云,天津市圣迪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179号申请执行人:倪小云,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维多利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市圣迪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47号0号201,202。法定代表人李佶。本院在执行倪小云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圣迪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长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