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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学与被告徐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学,徐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526号原告:李洪学,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榆树林子镇土洞子村11组。被告:徐顺,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榆树林子镇土洞子村。原告李洪学与被告徐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李洪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洪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洪学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