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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4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象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象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606900)。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听潮路**号。法定代表人:冯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99157-9)。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城站路*号。法定代表人:俞志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9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297500元的95%为基数自2014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以297500元的5%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10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象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应支付29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297500元的95%为基数自2014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以297500元的5%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109元、执行费4409元。经执行查明,虽被执行人象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但其中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345号的房地产在另案中评估拍卖、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象西路立交桥南侧、北首的二块土地使用权均为划拨土地、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168号的土地使用权已数次抵押给他人无剩余价值,上述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均不宜在本案中处置,且被执行人象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