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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素萍诉被告张云华、常兵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萍,张云华,常兵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6021号原告刘素萍,女,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理人常世江,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侯国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华,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常兵,女,200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云华,自然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萍诉被告张云华、常兵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萍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350元及保全费108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崇忠审 判 员  曹健刚人民陪审员  庄中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浩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