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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孙治国与魏加亮、高红合伙协议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348号本院对原告孙治国诉被告魏加亮、高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五页第二行“案件受理费2103元,已减半收取1052元,由被告魏加亮、高红负担800元,原告负担252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103元,已减半收取105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72元,由被告魏加亮、高红负担1720元,原告负担252元。”。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咸军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