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孙治国与魏加亮、高红合伙协议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348号本院对原告孙治国诉被告魏加亮、高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五页第二行“案件受理费2103元,已减半收取1052元,由被告魏加亮、高红负担800元,原告负担252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103元,已减半收取105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72元,由被告魏加亮、高红负担1720元,原告负担252元。”。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咸军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