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严勇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932号罪犯严勇,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九法刑初字第01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严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勇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严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