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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宝良、陈卫玲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良,陈卫玲,山东烟台西苑制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陈宝良、陈卫玲。被执行人:山东烟台西苑制约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宝良、陈卫玲与被执行人山东烟台西苑制约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吊销营业执照多年,现无任何资产,无任何人员。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福执字第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一礼审判员  姜厚元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