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素娟与周金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娟,周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080号原告:张素娟,女,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周金波,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认为:原告张素娟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金波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素娟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