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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素娟与周金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娟,周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080号原告:张素娟,女,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周金波,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认为:原告张素娟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金波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素娟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