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春红与江渝白进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红,白进红,江渝,重庆航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089号原告:张春红,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进红,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冰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渝,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航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5幢5—4。法定代表人:白进红,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春红与被告白进红、江渝、重庆航宏物流有限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春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000元,减半收取计81000元,由张春红负担。审 判 长 何黎英审 判 员 刘东奎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馥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