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银虎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虎,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陈银虎,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现住该村62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207144012。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负责人陈新平,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陈银虎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陕06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2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及执行费836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2017年5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916元。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