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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文清与糜光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清,糜光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清,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糜光泽,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文清与被执行人糜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糜光泽偿还剩余借款2672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糜光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315元、申请执行费390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核实,该案调解处理后,被执行人糜光泽已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糜光泽自愿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李文清,李文清近两年从该工资卡中共支取糜光泽工资款88700元,现糜光泽共计已偿还李文清108700元,尚有191300元借款未清偿,双方对此予以认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糜光泽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文清剩余借款191300元及逾期利息,约定从2017年5月30日起,每年5月30日偿还50000元,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315元、申请执行费3908元,被执行人糜光泽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糜光泽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屈正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