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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博罗县易达建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博罗县易达建材加工厂,郭淑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451号申请人: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74962633H。被申请人:博罗县易达建材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广汕公路边,组织机构代码:L3636437-8。法定代表人:郭淑如,厂长。被申请人:郭淑如,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申请人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罗县易达建材加工厂、郭淑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博罗县易达建材加工厂、郭淑如价值8541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申请人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河沥办事处工业园区的房产(房地权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博罗县易达建材加工厂、郭淑如所有的价值8541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谈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