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淑媛与梁洁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媛,梁洁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097号原告:陈淑媛,女,194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梁洁嫦,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媛诉被告梁洁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媛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淑媛负担。审判员  马文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