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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丁铭跃追缴赃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华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海南红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丁铭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华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海南红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中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前,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铭跃(又名丁铭耀),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琼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本院(2010)海中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出具的移送执行函以及被害单位海南济众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原海南红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华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铭跃追缴赃款一案。(2010)海中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为: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琼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维持了上述判决。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的移送执行函主要内容为,对未追缴的赃款535.2万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华盖公司。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35.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海中法执字第32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丁铭跃(身份证号码:4600011958********)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华盖公司与丁铭跃于2017年5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由陈春茹代丁铭路支付100万元;2、余款435.2万元,华盖公司同意古铭路从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止,三年内分期或一次性退还华盖公司,丁铭路承诺在退还款项后,给予丁中国一个发明专利产品代理权作为失损补偿,若未按期退款,华盖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查封丁铭跃名的专利股权、资产;3、在支付100万元后,华盖公司向法院申请删除丁铭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案外人陈春茹向华盖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中国转账支付了100万元,华盖公司亦承认收到该款项。2017年5月16日,华盖公司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将被执行人丁铭跃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院经审查后,以(2017)琼01执恢19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丁铭跃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本院认为,本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海中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卓斌审判员  梁 琼审判员  陈 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建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