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391号原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惠门路25号。法定代表人:任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秋利,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数码科技广场A区3层。法定代表人:彭文革,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仁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