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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市浩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市浩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丁桂花,张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6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8-3。负责人:王国才,行长。被执行人:台州市浩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曙光新村25-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7230-7。法定代表人:丁桂萍。被执行人:丁桂花,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张华才,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5)台椒执民字第2690-2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4月24日10时起至4月25日10时止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华才、丁桂花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泊盛桃源听风苑11幢155室及11幢155地下室的房屋一幢。买受人章诚(公民身份号码:)以67076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华才、丁桂花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泊盛桃源听风苑11幢155室及11幢155地下室的房屋的查封。二、将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泊盛桃源听风苑11幢155室及11幢155地下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章诚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章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