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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商文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文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108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女,汉族,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态城服务中心客服负责人,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商文学,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文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文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宫艺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