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蒋振法与刘正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法,刘正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234号之二原告:蒋振法,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吴正晗,鄄城兴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正国,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花香路***号水岸嘉苑*号楼。负责人:赵秉国。原告蒋振法诉被告刘正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蒋振法负担。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祥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