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立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新,门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黄立新,男,1966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门殿斌,男,1959年11月出生。黄立新与门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2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门殿斌偿还原告黄立新借款109,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2,9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4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门殿斌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后交纳)。门殿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门殿斌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人黄立新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门殿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立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门殿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