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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1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孝珍与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珍,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1999号之一原告:刘孝珍,女,195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林,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29-9。法定代表人:舒世愚。原告刘孝珍与被告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刘孝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孝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刘孝珍负担。审 判 长  罗 涛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范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