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军、崔晓兰勇与姚秀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崔晓兰,姚秀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341号原告:刘军,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崔晓兰,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资中县球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秀芳,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所地新疆新源县,经常居住地资中县。原告刘军、崔晓兰勇诉被告姚秀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甘德勇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崔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刘军、崔晓兰负担。审判员 黄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