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曾亚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亚月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4刑初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亚月,男,1979年6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仁化县。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亚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亚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曾某(已判刑)在未经韶关市天泉林业有限公司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携带手锯、柴刀到该公司承包经营的“岭背冲”山场砍伐林木。经测算,“岭背冲”山场被盗伐林木蓄积为31.578立方米。期间,被告人曾亚月伙同孙某(已判刑)收购曾某所盗伐的6立方米林木并运至仁化县丹霞大道黄屋岭陈某的长居锯板厂出售。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综合鉴定,被收购的6立方米杉木价值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曾某、孙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测算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亚月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亚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本院不区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所起的作用进行量刑。被告人曾亚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曾亚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曾亚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艳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桉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