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财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某花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花,郑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03财保47号之一 申请人胡某花,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x镇xx墩居委会xx一队xxx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00214xxxx。 被申请人郑某,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那大一小教师,住那大xxxx路xxx号xxx综合市场xx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90820xxxx。 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琼9003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郑某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解放南路55号热作中心综合市场B7号房产(证号:儋州房权那大字第12867号)和位于儋州市海头镇那历中街房产(证号:儋州房权海头字第103840号)。现申请人胡某花以其与被申请人郑某已协商处理部分债权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那大解放南路55号热作中心综合市场B7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某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解放南路55号热作中心综合市场B7号房产(证号:儋州房权那大字第12867号)的查封。 审判员 洪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定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通知书。 审核:洪燕撰稿:洪燕校对:张杰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05月17日印制 (共印10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