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993号申请人:刘某,男,195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李某,女,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吕某,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吕某所有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某、吕某价值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