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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增丰与李文宾、张慧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丰,李文宾,张慧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250号原告王增丰,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定州市司法局东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宾,男,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张慧涛,女,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丰与被告李文宾、张慧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