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增丰与李文宾、张慧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丰,李文宾,张慧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250号原告王增丰,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定州市司法局东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宾,男,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张慧涛,女,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丰与被告李文宾、张慧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