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53号原告田某某,女,村民。法定代理人田某甲,男,村民。系原告之父。被告李某某,男,村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景 岳审 判 员 赵旭益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