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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53号原告田某某,女,村民。法定代理人田某甲,男,村民。系原告之父。被告李某某,男,村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景 岳审 判 员  赵旭益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