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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田永林与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林,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407号原告:田永林,男,194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梅(系原告妻子),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卢海,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昌,村委会副主任。田永林与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田永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永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宇           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