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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弋杰与被告杨祥龙、杨更欣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弋杰,杨祥龙,杨更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323号原告:王弋杰,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杨祥龙,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杨更欣,男,汉族,1956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王弋杰与被告杨祥龙、杨更欣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弋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弋杰撤回起诉。原告王弋杰预交案件受理费4192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