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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娟、金章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娟,金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邵娟被执行人金章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73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金章民所有的银行存款23210.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炉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