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杨祖洪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洪,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三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636号原告:杨祖洪,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三家村。法定代表人:姚炳财,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洁,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祖洪与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祖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三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祖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祖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杨祖洪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无书记员 范书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