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晓阳、潘喜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胡晓阳,潘喜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433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晓阳,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潘喜娥,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徽银公司)诉被告胡晓阳、潘喜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张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