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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晓阳、潘喜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胡晓阳,潘喜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433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晓阳,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潘喜娥,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徽银公司)诉被告胡晓阳、潘喜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张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