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彦明与高钢炉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明,高钢炉,高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彦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日,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高钢炉,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日,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高森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3日,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张彦明与高钢炉、高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高钢炉、高森林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410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304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张丙江执行员 闫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