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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与谢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谢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2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负责人:谢慧珍,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娟,女,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银行卡客户经理。被告:谢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与被告谢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53.41元,减半收取1026.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 婷 搜索“”